关于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7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供稿审核人: 责任编辑: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11

各部门、单位、院(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意识,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照莱山区地税局通知要求,凡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到莱山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现就我校201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职工纳税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为莱山区地税局。   

二、申报人员请于3月15日前,到财务处(烟台校区图书办公楼12楼1211房间)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填写(需本人签字)完毕后,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财务处,学校集中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月15日以后申报人员请持本人身份证,自行到莱山区地税局申报。  

注:申报人员自行下载样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填写说明填写后,到财务处填写正式申报表格。  

三、工资、薪金所得数据的填写,请登录财务查询系统进入我的工资,选取查询年度2015,进行查询,并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一)年所得额(境内)=在职信息(应发合计+扣住房公积金合计+补扣住房公积金合计-扣养老保险合计)+福利信息(应发合计);  

(二)应纳税所得额=在职信息(纳税工资合计)+福利信息(应发合计);  

(三)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在职信息(扣个人所得税合计)+福利信息(扣个人所得税合计)  

四、各种没有通过财务处工资系统发放的劳务费,包括在其他单位取得劳务费,填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没有通过财务处工资系统发放的上级等部门各种应扣税获奖、各种中奖等填入偶然所得项目;上级部门的免税奖励及津贴(如泰山学者津贴、各种省政府奖励等)填入其他所得项目。  

五、请各部门高度重视,提高自觉纳税申报意识,务必将本通知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样表)   

 

 

 

                 滨州医学院财务处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