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医人字〔2015〕51号
各院(系):
为做好职称改革与岗位聘用工作,根据《滨州医学院2016~2019 年聘期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滨医行发〔2015〕120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内容
各院(系)结合各自教学任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实际,按照学校规定的岗位等级、类型,参照学校制定的教授四级岗位层次晋升业绩条件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层次晋升最低指导性业绩条件,制定其余各岗位等级晋升的业绩条件(教授三级岗位晋升业绩条件由学校制定);参照学校制定的教授四级、副教授三级岗位最低指导性任期目标,制定其余各等级岗位的任期目标。
各院(系)制定教师等级晋升业绩条件和任期目标时,不得低于学校最低指导标准。各岗位聘期教学科研工作量最低指导标准:教授四级岗位为1600标准分,副教授三级岗位为1520标准分,讲师三级岗位为1280标准分,助教二级岗位为600标准分。
二、时间安排
(一)各院(系)根据学校要求以及各院(系)建设规划、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教师等级晋升业绩条件和任期目标,于1月4日前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汇总院(系)制定教师等级晋升业绩条件和任期目标,于1月5日前提交学校职称改革与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院(系)根据审核要求修订教师等级晋升业绩条件和任期目标。
(三)学校审定各院(系)教师等级晋升业绩条件和任期目标,并由各院(系)组织实施。
三、注意事项
(一)各院(系)要高度重视教师岗位业绩条件和任期目标的制定工作。结合自身实际,精心研究,科学制定,确保质量,充分体现教师等级晋升业绩条件和任期目标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师岗位业绩条件和任期目标的制定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要充分考虑上一聘期聘用、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既要完成院(系)刚性教学、科研任务,又要为提高院(系)教学、科研的层次和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滨州医学院职称改革与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