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校2017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8 来源:资产管理处 作者:资产管理处 供稿审核人: 责任编辑:院长办公室 浏览次数:110

各部门、单位、院(系):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强化存量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04〕5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2017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学校现有的固定资产。

二、清查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清查,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起严明的责任体系,切实做到领导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 

(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拥有固定资产使用权的部门同时负有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固定资产在哪个部门,则由哪个部门负责清查。

(三)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如实反映固定资产客观情况,做到准确无误,不重不漏,账、卡、物相符。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领导(11月28日—11月30日

1、在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负责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2、各部门、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资产管理员及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清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院(系)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清查工作小组名单于11月30日前报资产管理科。

(二)开展自查(12月1日—12月8日)

各部门、院(系)要根据固定资产账目进行逐台件实物清点核查。清查时要认真仔细,做到信息项全面完整、盈亏真实、记录详细。自查结束后,于12月8日前将《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登记表》、《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登记表》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自查报告》报送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查验收(12月9日—12月31日)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对各部门、院(系)固定资产进行逐一核对检查,对于漏登或账物不符的情况,当场予以纠正,进行补登,并由部门负责人出具书面说明。复查无误后,对使用单位发生变动的固定资产,更换固定资产条形码。

(四)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11日)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对清查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全面总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报清查工作情况,同时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报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四、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院(系)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圆满完成本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各部门、单位、院(系)要根据各自固定资产账目,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保证清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做到不漏、不虚、不重,固定资产管理卡片、验收单、条形码齐全,条形码粘贴规范。

(三)要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对盈、亏资产分别填写盘盈、盘亏登记表,并说明原因;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写出书面说明,经学校认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1.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提供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登记表、盘盈情况说明、盘盈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市场价等)。

2.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提供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登记表、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

3.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要提供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材料(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需做出专项说明)。

4.闲置的固定资产,要做好登记和资产变动,由资产管理处收回,合理调配使用。

5.被盗的固定资产,要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以及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四)对于用自有资金购入的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要全部列入清查范围,未记入固定资产账的一律按盘盈资产处理,坚决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资产管理处

                            2017年11月28日